宣城:运用“碳票修复”拓宽生态损害赔偿新路径
发布时间:2024-08-26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日前,安徽省首批林业碳票认购协议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该批协议是宣城市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程序中,以认购林业碳票代偿森林资源固碳释氧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首次实践。
据了解,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黄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位于宣州区黄渡乡及向阳办事处某村山场的外国松进行滥伐,经评估,造成森林资源固碳释氧等期间生态环境损害合计11521元。2022年7月,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广德市邱村镇某村山场部分林木予以采伐。经确认,采伐行为导致一定时期内区域森林林业资源损失,森林生态系统固有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固碳释氧、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孙某某需承担因毁坏林木造成的期间损害价值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合计231680元。
谁破坏了生态环境,谁就应该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案件办理过程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森林资源固碳释氧等损失的客观情况,充分考量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方式的可选路径及当事人修复、赔偿能力等因素,深入释法说理。黄某某等人对自身行为已造成所涉地域生态环境破坏有了充分的认识,并自愿根据《宣城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以30522元向泾县国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林业碳汇342.9吨,用于代偿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此举有效破解了传统补种树木等修复方式存在的存活率低、周期长等难题,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式。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hbzx/gzdt/sxdt/122466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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