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这些细节你发现了吗?
近年来,逃避生态环境监管手段层出不穷,环境违法行为呈现隐蔽化、专业化和团伙化等特点,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4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一年多来,各盟市在实际推行中,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细则,拓宽了奖励条件。现在就让我们看看《奖励办法》中有哪些细节是大家没有注意到的!
1.你发现了吗?举报奖励金额不是固定的哦!
由于举报线索覆盖面广,所反映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不尽一致,适用的行政处罚条款也就各不相同。《奖励办法》中根据这一特点制定出了灵活的金额设定依据,“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你发现了吗?除固定奖励金额外还有额外奖金哦!
为充分鼓励发现更隐蔽、生态环境影响更广泛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奖励办法》中对发现问题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时,经司法机关认定,且判决生效将额外给予3万元奖金奖励。同时为了更快、更准确的发现违法问题、固定违法证据,《奖励办法》中还规定“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正的,额外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3.你发现了吗?举报途径多种多样,更加方便快捷呢!
为方便广大群众更快、更简便、更放心的将身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我们提供了4种举报渠道。
一是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是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三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平台”、各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四是通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当然各盟市也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畅通了符合当地的举报渠道,大家可以关注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官网进行了解哦。
4.你发现了吗?有奖举报是要求实名制的哦!
为便于向举报人发放奖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必须是实名制的,举报人务必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才可以实现有效的举报奖励哦。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密管理制度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必将严格保守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如发现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相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将被要求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奖金领取成功,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的60日内,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及与举报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可通过银行转账或发放现金的方式领取奖金。
特别注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5.你发现了吗?最重要的,不是所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都适用《奖励办法》哦!
《奖励办法》是为了发现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那些难于发现且对环境违法严重的,或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违法行为而设立的,因此不是所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都纳入奖励范围。《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了24条具体条款作为奖励条件,各盟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奖励条件进行了适当增设和扩充。请广大群众在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提前关注各盟市举报奖励制度具体要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6.特别提醒
举报奖励是对及时发现违法问题,勇于举报身边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但如果发现举报人有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但要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还将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wrfz2021/hjjc_8075/202212/t20221214_2188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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