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印发《陕西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黄红牌”公布办法》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任务需要,服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修订印发了《陕西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黄红牌”公布办法》(以下简称《黄红牌公布办法》)。
自2016年7月1日《陕西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黄红牌”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以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发布了10次“黄红牌”名单,涉及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33家次,并持续跟进超标排放企业完成问题整改。在落实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长期超标排放问题解决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黄红牌公布办法》由十二条调整为十一条,完善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表述、公布方式、处置措施等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加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编制依据;二是将《试行办法》规定的公布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需省市分级统计与公开;三是在“黄牌”企业定义中,主要污染物增加了“烟尘”因子,将“黄牌”企业筛选标准由原来的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数据超标率在80%以上,加严为20%以上,与生态环境部对严重超标企业的界定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将超总量的表述明确为“实际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许可排放量限值”。四是根据工作实际,将原“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发布改为“每季度结束2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发布;同时去掉不实际的电视、广播等名单公布方式,保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等方式。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纳入“黄牌”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纳入“红牌”名单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本次还修订了已废止规章文件所涉及的条款内容。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anxi.gov.cn/newstype/hbyw/monitor/20201023/60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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