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4年12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31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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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1 | 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A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3′14.146″,北纬44°6′33.804″。 | 新疆润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套年处理5万吨油基岩屑热解处理装置;新建2座10444m3油基岩屑收集池、1座10353m3油基岩屑收集池、2座800m3立式回收油罐(固定顶)、1座1400m2的干渣库、1座50m2的危废暂存库及相应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5万元,占总投资的4.1%。 | 拟采取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1)施工期:施工过程中,特别是下雨或刮风期施工时,为防止开挖填垫后的场地水蚀和风蚀,可对施工区布设排水、拦挡和遮盖等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区要定期洒水,洒水措施可以使临时堆土松散的表面一次性形成结皮,对抑制风蚀有一定的作用 (2)运营期:对生产装置区、回收油罐及管线等可能产生的物料泄漏等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工艺、管道、设备、水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环境风险事故降低到最低;对主体装置区、回收油罐区等采取防渗措施,可以有效阻隔泄漏污染物与土壤之间的传播途径;项目建成后,在项目区空地、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定期开展跟踪监测。 拟采取的环境空气保护措施主要为:(1)施工期:施工扬尘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2)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以及热解产生的不凝气。预处理工段及油基岩屑收集池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热解产生的烟气主要污染物为NOX、SO2、颗粒物以及非甲烷总烃,热解装置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为主要燃料,配套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从源头上减少30%NOx的产生,燃烧后废气再经SCR脱硝+碱喷淋+布袋除尘处理后由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回收油罐及装卸区收集的废气送至燃烧器燃烧,燃烧后的烟气再经SCR脱硝+碱喷淋+布袋除尘后由20m高的排气筒排放。 拟采取的水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1)施工期:灌浆、混凝土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水和进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2)运营期: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沉降分离废水及碱喷淋废水。沉降分离废水产生量为14075t/a,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碱喷淋废水产生量为200t/a,其中碱液与废气中二氧化硫反应生成盐类物质,当喷淋液中盐类物质高达3000mg/L时,不再循环使用,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1)施工期:选用低噪施工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2)运营期: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厂内的各类机泵,噪声源强在70-95分贝。对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保养。经采取措施后,企业厂界噪声昼、夜间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要求。 拟采取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1)施工期间施工土方在场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无弃方;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送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2)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干渣、大块杂物、废包装袋、废催化剂、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可燃气体净化塔产生的污泥及污水处理站污泥。危险废物均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干渣作为烧结砖的原料外售。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于污泥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为:①在天然气管道密集区域以及不凝气管道等用气点周围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②合理设计回收油储罐,防止泄漏。③安全储存废矿物油,防止泄漏及遇明火。④加强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管理,防止泄漏外排。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jyxpjnsp/202412/1dbc6e31ccf7456ebefa32cffd881f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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