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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社会车辆 租赁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5来源: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满足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日常工作及业务开展的公务用车需求,提高工作效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社会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2、租赁需求: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租赁各类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用于公务出行、现场执法、调研考察等工作。

  3、 租赁期限:2024年12月至2027年12月,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合同。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证。

  2、 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拥有稳定的车辆资源和专业的驾驶员队伍,车辆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3、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按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要求及时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服务要求

  1、车辆要求

      提供的车辆应为合法、合规的车辆,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车辆保险等。

      车辆的车龄、行驶里程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需求,提供不同车型的车辆,车辆外观整洁,内部设施齐全。

  2、 驾驶员要求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规定,服从工作安排,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车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3、服务响应要求

      供应商应能够及时响应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用车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和驾驶员。

      对于突发情况或紧急用车需求,供应商应能够迅速做出响应,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费用结算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方式提供车辆租赁服务费用清单,费用应合理、透明。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费用结算,支付方式可协商确定。

  四、报名及提交材料要求

  1、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20日止。

  2、报名地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办公楼309室。

  3、提交材料: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近三年的车辆租赁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如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服务承诺书,承诺遵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车辆租赁服务。

  五、评审及确定供应商

  1、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组织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业绩、服务方案、价格等方面。

  2、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并在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与入围供应商签订车辆租赁服务合同。

  六、其他事项

  1、本次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2、供应商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参与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对车辆租赁的数量、车型、租赁期限等进行调整。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所有。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ee.xizang.gov.cn/xwzx/gsgg/202411/t20241115_447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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