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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第三批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01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近期,七台河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全面排查,通过现场检查检车线、在用车检验报告、检车视频监控,发现1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况,均已立案处罚,实现了检查机构比率100%,发现问题比率100%,立案处罚率100%。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七台河市部分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10月,七台河市开展机动车检测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场检查检车线、调取在用车检验报告、检车视频监控等,检查发现,7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OBD检查项目中不同车型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与CVN码均为同一数值。疑似利用作弊器出具相同网红码。经深入调查了解,上述企业承认利用替检车辆通过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这一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7家检测机构利用替检车辆弄虚作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上述检测机构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7家检测机构在检车过程中利用替检车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的合格检测报告,不仅让“带病车”上路污染大气环境,还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行为,体现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的决心,在行业内起到震慑、警示教育意义,倒逼机动车检测行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机动车检测市场秩序,推动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二:七台河市部分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2家检测机构出具的4份用车检验报告中OBD检查项目相关数据均为空项,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经现场勘查发现,以上车检报告中涉及车辆均为轻型汽油车,生产日期均在2011年7月1日之后。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C.3.1要求,2011 年 7 月 1 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应进行 OBD 检查。经调查发现,上述2家检测机构在车检中擅自跳过OBD检测项目,协助不符合规范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2家检测机构擅自跳过OBD检测项目,协助不符合规范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上述检测机构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擅自跳过OBD检测项目,让不合格车辆蒙混过关,不仅破坏了排放检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还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应着力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高问题发现能力。通过结合视频监控等先进手段,深挖弄虚作假的蛛丝马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典型案例三:七台河市某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对新兴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经过调取企业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发现,该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有2台7.6吨、1台7.7吨柴油车在检车过程中检测方法采用了自由加速法,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规定,3台车辆不属于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柴油车类型,应通过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为宜。经调查,该检验机构负责人承认利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车辆,以降低检验标准、简化检验方法,进而通过环保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擅自降低检验标准、简化检验方法,帮助被检车辆通过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检测机构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121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车辆检车站违反相关检测规范要求,放宽检车方法,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为检测行业敲响了警钟。检测行业一方面要加强相关规范学习,提升规范检测意识,确保正确使用检测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忌弄虚作假,做到检测人员知法懂法、检测方法合理规范、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典型案例四:七台河市某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茄子河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取企业检车线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在检车过程中,1车辆存在明显冒蓝烟现象,却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另1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尾气探针脱落,检车员发现后,未进行复测,却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机动车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检测机构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123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通过在线监控检测机构检测视频这一非现场监管的执法手段,成功打击了车辆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在线监控提升了执法效能、拓宽了执法途径、丰富了执法手段,对于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意义重大。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在线监管,及时发现各类问题,直插违法现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杜绝出现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发生。‌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7/202411/c00_317817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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