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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八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畜禽养殖污染类)

发布时间:2024-10-25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2024年初以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治理专项执法及“全覆盖”执法检查,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不断加大对规模畜禽养殖行业巡查力度,查处一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案件,切实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公布双鸭山市、齐齐哈尔市、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3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双鸭山市某公司肉牛养殖基地未及时收集养殖粪污污染环境案

  

  基本情况

  2024年7月,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县域内规模化养殖场进行航拍检查时,发现某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疑似有粪污露天堆存。执法人员立即转入实地勘验,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得知,该合作社未及时收集、贮存其产生的粪污至干粪场内,擅自将粪污露天堆存至养殖场场区东侧,未采取防雨淋、防溢流措施。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露天堆放的粪污及时收集贮存至粪污收集设施内,同时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目前,该合作社已完成粪污收集清理工作,并进行地面平整。


典型案例二: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某荣生猪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齐齐哈尔市拜泉生态环境局在利用无人机开展巡查时,发现位于拜泉县长春镇光荣村的拜泉县某荣生猪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厂区内一座用于尿液收集的储存池有外接管线延伸,疑似偷排,执法人员立即转为现场检查。经现场排查发现,该养殖场按规定应将猪尿液在储存池内暂存发酵后作为沼液还田利用,但现场检查时该场正在利用软管将池中未发酵的猪尿直接排入厂区北侧的雨水沟内。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立刻对违法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取样,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经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3851mg/L、氨氮浓度达到662mg/L、总磷浓度达到40.2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涉嫌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养殖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下一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三:鹤岗市宝泉岭某公司未及时收集养殖粪污污染环境案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宝泉岭分局同省畜禽专项督查组对宝泉岭某公司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储粪棚外有大量已搅拌发酵的粪污堆存在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得知,宝泉岭某公司养殖场将约20吨粪污露天堆放于储粪棚东侧地面,无任何防雨、防渗措施,拟搅拌发酵后转运还田处理,由于遭遇大雨天气,粪肥无法转运,造成堆积,经雨水冲刷后污水流入附近农田,恶臭气味较大,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理露天堆存粪污,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清理露天堆存粪污。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7/202410/c00_317791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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