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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生态环境)的通知》(渝环规〔2024〕8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5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生态环境)的通知》(渝环规〔2024〕8号)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2023年10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等9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2024年3月25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编制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的函》(渝司函〔2024〕52号),要求“逐一明确由乡镇(街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3种情形的详细目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和《关于编制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的函》(渝司函〔2024〕52号)相关要求,我局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清单》。《清单》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经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起草了《清单》。《清单》共4张(按照市司法局要求,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分别编制清单),分别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因2023年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我市空气质量方面扣分较重,本次清单内下放行政处罚权9项中涉气的5项暂纳入,后续可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其余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确定了5种情形。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围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确定4种情形。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确定了6种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和4种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确定了符合多项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在裁量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相关新闻:

   问:为什么要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意见的通知》(渝环规〔2023〕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问:《补充通知》主要规定了哪类行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问:违反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裁量因素主要有哪些?
问: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要求,除个性裁量因子外,裁量处罚金额还需要哪些裁量因子?
问:在对“违反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裁量处罚金额时,共性裁量因子、修正裁量因子如何选择?

  

  政策原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街 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生态环境)的 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jd/wzjd/202410/t20241014_13702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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