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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21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审批〈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请示》(中核漳能核安发〔2023〕192号)、《关于呈送〈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B版)的报告》(中核漳能核安发〔2024〕2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位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格式和内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 808-2016)的要求。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合适,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影响和事故工况下的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完备,具备运行后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能力。

  《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B版)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审批依据。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根据流出物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的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气载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1.04×1014Bq、碘为1.37×109Bq、粒子为1.68×108Bq、碳-14为7.30×1011Bq、氚为9.68×1012Bq;液态流出物中,氚为8.72×1013Bq、碳-14为4.82×1010Bq、其余核素为1.37×1010Bq。

  三、在首次装料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流出物年排放总量控制,定期对流出物排放量申请值进行优化。

  (二)继续推动固体废物最终处置的相关工作,确保本工程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长期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部委托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10/t20241014_1089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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