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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涠洲11-6油田开发/涠洲10-3油田7井区二次开发/涠洲11-4油田综合调整联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18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涠洲11-6油田开发/涠洲10-3油田7井区二次开发/涠洲11-4油田综合调整联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4〕3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涠洲11-6油田新建1座无人井口平台(WZ11-6 WHPA平台),设置24个井槽,先期钻12口井(包括8口生产井、4口注水井,生产井含3口压裂井),预留16口井;在涠洲11-4油田新建1座中心处理平台(WZ11-4 CEPD平台),设置28个井槽,先期钻23口井(包括20口生产井、3口注水井),预留5口井。新建WZ11-4 CEPD平台与WZ11-4 CEPA平台间栈桥,长度为78米;新建WZ11-6 WHPA平台与WZ11-4 CEPD平台间海底混输管道、电缆各1条,长度均为14.9公里;新建WZ11-6 WHPA平台与WZ11-4D WHPA平台间海底输气管道1条,长度为2.2公里;新建WZ11-4N WHPB平台与WZ11-6 WHPA平台间海底注水管道1条,长度为11.9公里;新建WZ11-4 CEPD平台与WZ12-1 WHPC平台间海底电缆1条,长度为27.1公里。同时,对已建WZ11-4N WHPB平台、WZ11-4 CEPA平台、WZ12-1 WHPC平台、WZ12-1PUQ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油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1%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压裂返排液分离出的液体经处理合格后回注地层,污泥运回陆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平台产生的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含油生产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注地层、部分排海,排放量不得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进行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海底管道管理和维护。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交越处悬空。加强海管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加强注水和压裂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作业,加强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压力和注入量,防范地质性溢油风险。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排放要求的钻井液和钻屑在水下20米排放,并严格控制排放速率,管缆挖沟应避开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特别保护期(1月15日至3月1日),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六)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对油田现有溢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海事部门和广西海警局。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10/t20241015_1089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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