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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长乐一公司被罚10.8万元!

发布时间:2024-09-18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近期,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发现,长乐区赢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号牌为闽AX7N**的蓝牌轻型厢式货车(江淮)的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65KW),与车辆备案数据(96KW)相差较大。在进一步调取该公司5月10日为该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现场监控视频后,发现检测人员在为该车辆进行尾气排气污染物测试时,人为将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修改成65KW,使原本最大轮边功率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福州市长乐区赢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长乐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规定,对该公司在机动车检测中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8万元。

  福州市长乐区赢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5月10日监控视频中显示检测人员手动修改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

  

  闽AX7N**的车管所备案信息,发动机额定功率为96KW

  

  福州市长乐区赢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闽AX7N**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发动机额定功率为65K

  案例启示

  依托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查看历史数据以及调阅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快速发现违法问题线索,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发现率,倒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切实把好机动车排放“检测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sthjyw/jcdt/202409/t20240914_65183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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