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处置国有资产的通知公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有一批国有资产拟进行处置,为确保此次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公告如下:
一、资产处置目标
本次国有资产处置的目标为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废的国有资产一批(详见2024年资产报废清单)。
二、报名时间与方式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结束。
有意向的企业请在结束时间前,将以下材料盖章后发送至电子邮箱gdsthjt_huangyiwei@gd.gov.cn,并留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回收价格明细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回收资质证明;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价款支付方式
回收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处置价款。
四、交易条件
1.处置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进行处置。
2.回收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予以回收。
3.回收方竞价前必须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地点、数量等现状有一定的了解,对处置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变化、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回收方回收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处置方补偿。
4.交易标的以现状移交,移交后回收方负责交易标的的安全保卫工作。
5.拆卸范围仅限本次回收的资产。拆卸和搬迁期间的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搬运施工人员,回收方的财产、人员安全)由回收方承担,处置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回收方在拆卸现场须接受处置方监督,不得干扰处置方的正常工作,且拆卸运输不得损害处置方其它财产安全。若回收方委托第三方拆卸,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对处置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房屋等的一切损害损失,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回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7.在拆卸交易标的过程中,回收方应提前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如拆卸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资质的,由回收方负责。
8.回收方负责在处置方现场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拆卸和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拆卸现场恢复的费用。严禁拆毁或损坏非交易标的处置方场地区域范围、仓库内、外等建筑物墙体饰面、门窗、防盗网、不拆毁或损坏处置方场地区域范围、仓库内、外所有货架、消防、供水、供电、照明设备;不盗取处置方场地区域范围、仓库内所有路面、地面铺盖铁板、沙井盖、沟渠盖等附属设施,保证非交易标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外立面门窗设施的完整和安全;不盗取、侵占和损坏处置方场地区域、仓库内安装和存放的所有非交易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仓存品、原材料、配件、备品和电机等一切物资),若有损坏,回收方必须恢复原貌,并须通过处置方的监督及检查,否则,回收方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回收方承担。
9.回收方拆卸和搬运作业现场须接受处置方监督,回收方受领、拆卸和搬运交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否则视为回收方偷窃。所有拆卸和搬运人员、交易标的、拆卸和搬运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应服从处置方合理的指令,严格遵守处置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10.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回收方可行使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拆卸完毕搬离处置方场地。若回收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同回收方已按约定期限将转让标的实际交付给处置方;同时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处置标的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回收方负责,处置方不再承担与回收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责任与义务。如回收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运离,则视为回收方放弃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处置方自行处置。
五、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
1.意向回收方如被确认为回收方,须按照处置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2.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照片核定为准,交易合同不因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3.回收方对交易标的状况已作充分了解,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独立评估,回收后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六、其他
1.交易标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卸完毕并搬离处置方场地,否则视为放弃所有权,由处置方自行处置。
2.本次转让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所有。
特此公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024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gdee.gd.gov.cn/ggtz3126/content/post_4459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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