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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动态更新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4年度第1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1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和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动态更新,形成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4年度第1批、见附件),具体情况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名录更新

  1.移出情况。根据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结论,江西中金铅业有限公司地块、丰城市上塘镇S-T-02号地块已经达到修复目标,同意将上述地块移出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2.移入情况。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结论,江西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地块、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硫铁矿制酸地块、分宜县环宇矿业有限公司地块、江西华达气体有限公司地块应当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按规定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二、相关要求

  1.严格准入管理。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2.强化责任监管。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并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督促指导规范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管控、修复活动全过程环境监管,防止“次生污染”和“二次污染”。

  对于移出名录地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管控、修复目标,确定土地开发性质,严格土地开发管理,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3.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相关信息共享,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全流程、全链条、各环节的审查监管,特别是加强拟变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地块的土壤环境监管,实现部门间联动监管。

  

  附件:1.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2024年度第1批)

  2.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

  出清单(2024年度第1批)

  附件-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名录和移出地块清单(2024年度第1批).pdf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4/6/18/art_42149_4924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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