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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金山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和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2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鼓励金山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补贴实施办法》(沪环监测〔2024〕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金山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核算和补贴申请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金山地区的氮氧化物重点排放企业在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对2023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的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减排项目可以申请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核查和补贴。

  全市其他区域内有较大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的企业,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纳入补贴范围。已经享受过本市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贴的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申请条件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金山区、奉贤区和上海化工区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企业自愿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氮氧化物超量减排,且减排量不小于 1 吨/年;

  (三)企业同意申请补贴的超量减排量从现有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扣除;

  (四)企业近三年无环保、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

  三、减排项目类型

  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项目按照减排工程类型分类开展核算。

  工业深度治理类的氮氧化物减排工程为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等项目类型。包括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业炉窑及燃煤或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等减排项目。

  设备淘汰类的氮氧化物减排工程为产业结构升级、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替代等项目类型。产业结构升级包括淘汰、取缔、关闭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设施等减排项目;锅炉淘汰包括企业淘汰工业或民用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锅炉)等减排项目;清洁能源替代包括燃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燃料油、柴油的工业锅炉或工业炉窑改电、天然气、生物质等减排项目。

  四、核算和补贴申请流程

  (一)减排工程完成后,拟申请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补贴的企业应按照《上海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技术指南》(见附件1)的要求完成超量减排量核算及相关佐证材料收集,并根据污染源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区(含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见附件2)。

  (二)区(含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将预审通过的核算申请材料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相关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所在区(含管委会)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进行会审核定,并将核定的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数据反馈申请企业。

  (四)企业按照核定的超量减排量数据,完成排污许可变更手续,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五)市生态环境局对拟补贴企业及项目进行公示,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申请资金计划。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市生态环境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市财政局根据请款申请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联系人:屠骏

  电 话:23115639

  电子邮箱:TOTAL2004@163.com

  

  附件:1. 上海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技术指南

  2. 上海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

  3. 上海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1

  

  上海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技术指南

  

  一、 核算原则

  企业实施工业NOx治理工程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以企业项目实施前近三年氮氧化物年均排放量为排放基数,通过核定与同等生产负荷条件下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后的年度排放量之间的差值,作为企业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如遇企业生产经营和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变化的情况,也可选取最贴近实际情况的年份为其排放基数年。

  企业实施产业结构升级工程和燃煤锅炉淘汰工程,以企业或淘汰设备在排污许可证中对应氮氧化物许可量作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无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中无对应氮氧化物许可量的,不进行补贴。

  二、核算方法

  工业NOx治理工程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采用浓度法核算,选择合适的基数年,根据深度治理前后年度实际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和实际年生产时间、实际小时烟气量进行计算。

  式中:R治理—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形成的氮氧化物减排量,吨;

  R治理i—第i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形成的氮氧化物减排量,吨;

  Ci前—第i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前的氮氧化物实际小时平均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Qi前—第i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前的实际小时烟气排放量,立方米/小时;

  Ti前—第i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前的实际年生产时间,小时;

  Ci后—第i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后的氮氧化物实际小时平均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Qi后—第i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后的实际小时烟气排放量,立方米/小时;

  Ti后—第i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后的实际年生产时间,小时。

  改造后生产负荷条件与改造前生产条件负荷条件相差较大的,改造后生产负荷条件可以折算为改造前同等负荷条件。

  改造前后实际排放浓度、实际烟气排放量、实际年运行时间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数据,改造前后采用的核算数据应口径等同,具备可比性。

  改造后运行时间未满一年的,可采用工程改造后至少3个连续日历月且有效作业时间累计不低于480小时的小时监测数据推算至全年数据,并提供相应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报告。

  三、佐证材料要求

  氮氧化物超量减排佐证材料要求见下表。

  

  类别

  佐证材料名称

  组成内容

  通用材料

  减排量核算报告(盖章)

  根据附件2 《上海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报告(示范文本提纲)》的格式要求,自行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

  排污许可证副本

  提交最新排污许可证副本。

  核算核查申请表(盖章)

  根据附件2格式要求,结合减排项目信息,提供《上海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核查申请表》。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盖章)

  根据附件2格式要求,提供《上海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产业结构升级/燃煤锅炉淘汰

  淘汰证明文件(盖章)

  优先采用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关闭文件或淘汰关停验收意见;无法出具关闭文件,可上传企业工商注销证明、排污许可证注销或变更证明等证明材料。

  活动水平信息汇总表

  (盖章)

  提交项目实施前近三年实际平均年产品产量或原辅材料使用量或燃料消耗量信息汇总表。

  工业氮氧化物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盖章)

  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佐证材料应包括减排项目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和设计小时烟气量。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报告(盖章)

  提交深度治理前后实际小时排放浓度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报告,并计算治理前后实际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实际平均小时烟气量和实际年运行时间。

  可研报告/设计方案

  提交可研报告/设计方案,材料应包括深度治理项目技术路线、替代前后能源种类等。

  燃料信息汇总表(盖章)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提交项目实施前近三年燃料种类、消耗量信息汇总表和改造后年燃料种类、消耗量信息汇总表。

  其他材料

  自行补充(必要时)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40410/2ddb2681a12f47a8b46db8981f104f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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