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的政策解读
2024年3月13日,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渝环〔2024〕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纵深推进,国家及地方规划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十四五”期间,重庆市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新的规划类型及规划名称涌现。《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提出的规划环评实施范围、规划环评类别、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内容已不完全适用于当前规划体系。
200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明确,“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以下统称《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落实《范围》要求,推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据此,为厘清新时代我市规划体系,更好指导规划编制机关规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深入调研工作基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规划环评实施范围、规划环评类别、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提出17条意见,并首次以名录的形式对12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进行细化。
(一)明确规划环评实施范围。
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细化规划环评类别。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规划编制工作实际,首次以名录的形式对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进行细化。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范围由9大类22小类细化为12大类48小类;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由9大类16小类细化为12大类31小类。
一是将原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统一为国土空间规划。二是将产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纳入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三是将原工业各行业规划细化为水泥、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制药、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消费品(含造纸)、集成电路、材料等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四是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规划编制工作实际,删除我市不涉及的规划类别(如草原建设利用规划、商品林造林规划等),细化我市重点编制的规划类别(如火力发展规划、热电联产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城市排水规划、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规划、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等)。五是衔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49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有关要求,明确规划环评类别。
(三)强化规划编制机关环境影响评价主体责任。
一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二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三是落实《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454号),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信息、规划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负责。四是落实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五是已批准的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六是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报告规划审批机关。
(四)规范规划环评审查。
明确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审批审查同级”原则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对应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
(五)强化规划环评实效性。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及审查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实施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13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同时废止。《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发布。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s://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jd/wzjd/202403/t20240325_13072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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