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督办规则》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生态环境部2022年发布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21号公告)《关于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2〕373号)等文件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电子督办和数据标记工作的实施。
为推动我省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实现线上远程监控、线下执法联动的精准监管,有效提升自动监控非现场执法监管效能,保证云南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督办规则》(以下简称《督办规则》)。
二、主要内容
本《督办规则》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电子督办制度,包括督办类别、异常线索的筛选和电子督办工作流程等。
自动监控电子督办分为“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三类。
第二部分为职能职责,分为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行政统筹电子督办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统筹电子督办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督办复核。
第三部分到第五部分为电子督办“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的具体促发条件和电子督办反馈要求。
第六部分为督办情况汇总及应用,包括督办反馈周期、考核机制及考核应用等。最终电子督办的核实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执法大练兵考核指标。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充分做好《督办规则》的阐释和说明,让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将《督办规则》纳入2024年执法大练兵考核重要内容,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运用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指导帮扶,组织有关专家深入执法一线,协助基层执法人员解决使用过程发现的疑难问题,做好以案释规工作。
相关文档: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子督办规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zwxx/xxyw/zcjd/202403/t20240319_237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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