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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2023年第三批“三大一严”专项执法行动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9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2023年,我省全面启动“三大一严”(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严查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专项执法行动,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开展“大检查”,并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涉水企业延伸检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办理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哈尔滨市香坊区查办某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初,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检查、监测中发现,莫力沟水体出现水质恶化情况。2023年4月6日,通过对莫力沟入河排污口溯源调查,发现该排污口是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莫力村对哈尔滨某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私自设置的,该公司在香坊区幸福镇莫力村处的厂房内进行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后排入地下防渗池内,利用私设的一根直径为15CM塑料材质管道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房外的旱厕,经由旱厕最终排放至莫力沟。



  查处情况

  该公司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对该公司下达了查封决定书,对其生产加工车间电表阀门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封堵私设管道,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罚款19.2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体现“人盯人”+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优势。对日常巡查检查不易发现的领域、地域的监督,实现关口前移,第一时间发现、迅速上报、追根溯源、固定证据、依法处置,杜绝监管盲区。综合运用行政执法“组合拳”打击环境违法。本案充分运用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固定证据,控制违法行为,对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构成要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查办化工厂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液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局对位于铁锋区扎龙镇卢屯村东南侧的卢屯村某化工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厂房内有完整的生产线,电力、加热等设施齐全,建有液体贮存罐4个,罐内分别储存钾、碱、硫、成品,反应釜4个,立式罐5个,加料箱2个,原料液体箱4个,不明原料袋若干个,不明液体桶6个,内有不明液体,电泵10个,各个设施之间有管道相连接,液体管管道、阀门呈现腐蚀状。厂区东侧有面积约100平方米、深2米多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坑内存有大量黑色废液,土坑边有白色粉末,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报告显示废液中含有汞、镉、铅、铬重金属及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

  经调查,涉案人员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建设了相关生产设施,于4月项目建成后雇佣杨某开始生产,主要生产原料为钾、碱、硫。经执法人员几次现场勘查并咨询相关专家,初步认定卢屯村化工厂(暂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主要原料(钾、碱、硫氢)→反应釜→冷却→加热→产品,疑似生产农药产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生产未成功的废母液及清洗反应釜的废液,废液通过白色管道排入厂区东侧土坑内,无任何处理设施,排放废液超过三吨,涉嫌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本案当事人属于缺少法治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省成本、加大利润,在未获得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违法生产,并产生严重污染后果。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污水收集、处理及达标现状,深入查找污水偷排、直排、乱排问题源头,早日彻底杜绝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行为。同时将执法普法相结合,持续开展送法入企行动,指导辖区企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排污,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双赢,助力经济稳进提质。

  

  案例三:鸡西市查办某企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1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发现恒山区漫水桥断面水体颜色异常,立即开展溯源工作。经排查发现,梨树区某煤矿污水处理站生活废水排口水质呈可视黑色,黑色矿井水流至下游恒山区域,对恒山区流域水环境造成影响。经调查,该企业建设有3套污水处理设施,1套设计处理能力150吨/小时(一水厂)、1套设计处理能力200吨/小时(二水厂),1套设计处理能力400吨/小时(三水厂)。5月31日,因井下淤泥导致三水厂井水管道堵塞,造成部分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企业罚款27.1万元整。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跨区断面异常排查的水污染案件的典型案例。煤矿的矿井水有大量煤粉、岩石粉尘、悬浮物等进入干净的地下水中,因此通常未经处理的矿井水悬浮物会比较高。同时,矿井水也是一种宝贵的资源,污水处理站的作用便是将矿井污水与水处理剂接触混合,使胶粒互相粘附絮凝沉降的过程,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而本案中,矿井水处理站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造成大量悬浮物超标,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水质污染,甚至影响到下游水体。因此,企业必须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配套污水治理设施,避免生产废水乱排,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应在日常普法宣传的同时对企业严加监管,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整改积极性,从而守护好辖区水体的清澈洁净,守护好生命的源泉。

  

  案例四:伊春市查办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水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6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10万吨,实际处理水量约5.5万吨。经调查发现,该厂院内设有一个汇流井,井内有两个进水口和两个出水口,一期和二期的CASS处理池出水流入到汇流井,井内一个管道通往深度处理间,另一个管道由阀门控制与出水在线间相通,该管道进入出水在线间后与原紫外消毒水槽相连,此通道为原一级B排放管,现已停用,检查时该管道没有排水。

  7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取出水在线间7月14、15、16日三天视频录像发现,原紫外消毒水槽有污水排放。7月24日、8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厂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生产运行的经理承认6月12日至18日开启汇流井阀门通过原一级B管道排放污水,7月14日至16日开启汇流井阀门通过原一级B管道排放污水。

  


  查处情况

  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厂停止违法行为,5日内对原一级B排放口进行物理隔断,禁止通过该管道排放污水,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罚款43.2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因为线索举报的违法事实发生在过去,违法行为隐蔽,取证难度大,因此需要执法人员提前设置严密的调查方法及途径。首先要确定的是污水偷排发生的路径,办案人员经过分析,该偷排的行为最大可能是在中间工序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掉。在进行现场调查时,厂方故意隐瞒实情,没有说明汇流井内通往出水在线间的管道,只说明了通往深度处理间的管道,经过执法人员的仔细排查,最后厂方只得承认由阀门操控可将汇流井的污水排放到出水在线间。在证据固定方面,由于只有举报人提供的拍摄录像,无厂方的直接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只能暂时选择离场,在厂房放松警惕的情况下,开展暗查,通过择期的突击检查,并调度中控室调近几天出水在线间的视频录像,发现存在偷排现象,进一步固定证据。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7/202311/c00_316813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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