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柔性执法有温度 监管普法两不误
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主动融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济发展大局,落实“执法普法”、“送法入企”和“柔性执法”等精神,积极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一份有温度的法律文书交到了容县某企业负责人的手上,这是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通知书。
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取辖区内某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时,发现该企业出水口总氮浓度日均值为15.436mg/L,轻微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总氮排放标准15mg/L)标准。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但是,该企业发现出水口超标后立行立改,立即采取了积极整改措施,并于次日完成整改。
经容县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核实,认为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发〔2021〕21号)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随后,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做出免予处罚决定,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另外,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四个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污染需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结合该企业水污染物治理成本、专家意见等与企业开展磋商,并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企业以替代性修复的形式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容县生态环境局此次执法,不仅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行“提醒式”执法和履行进企帮扶职责,也在有力有效监管的同时,做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包容审慎、执法普法并举。
执法人员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与企业开展磋商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tzl/rdzt/gxhjzfdlb/t173790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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