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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料用航空煤油是否属于高VOCs?

发布时间:2023-04-22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问: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的项目。陶瓷注射成型采用石蜡作粘结剂,注射成型后,采用航空煤油萃取石蜡(溶剂脱脂)。航空煤油(C11~C17)属于混合物,其沸点范围175~325℃。请问,航空煤油是否属于高VOCs?

  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指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C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要求,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要求执行。 对于高VOCs含量的认定,我省主要参照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或其他省市相关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标准执行。目前国家已出台相关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的,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范畴。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可按此判定。 如在现有工艺条件下确实无法替代的,建议召开权威专家论证会,相关资料在环评报批时一并报送给当地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qtwt/content/post_415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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