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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1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规划建设局,大连市城管局、朝阳市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8号)文件精神,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按照《辽宁省“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辽环发〔2022〕18号)的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督促和指导各市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以提升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效能为重点,加快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实现长治久清,2022年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40%。

  二、工作时间

  2022年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范围及形式

  工作范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以及直接影响建成区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重点是县级城市建成区,以及已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仍存在水质恶化趋势和返黑返臭隐患的地区。

  工作形式:听取市级城市黑臭水体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汇报,调阅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查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检查、监测相结合的形式。

  四、工作内容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核查市级两部门开展排查和监测城市黑臭水体水质、提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效能、工业和农业污染防治、河湖生态修复、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市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核查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地级及以上城市未完成治理、治理成效不稳定和新增的黑臭水体。

  (二)核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1.治理措施实施情况

  (1)源头污染治理。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成区内污水管网空白区,存在破损、混错接、直接利用现有河道输送污水等问题;

  二是污水直排雨水管网、工业企业借道排污、小散乱污直排等问题,汛前管网清淤到位情况;

  三是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等问题;

  四是直接影响建成区水体治理成效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废水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情况及城乡结合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情况;

  五是河面是否存在大量垃圾、浮油等影响水体观感的漂浮物;

  六是河岸是否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2)内源治理。开展清淤的水体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底泥清理是否开展科学评估,水体清淤是否合理规范

  二是含有害物质的底泥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等情况。

  (3)生态修复。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仅实施河道撒药、简单加盖、临时调水冲污、河道曝气而不注重岸上截污控污等治标不治不本问题;

  二是缺乏岸线生态功能保护恢复措施、生态用水不能有效保障等问题。
2.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重点包括:污水处理费用保障情况;污水雨水管网运行维护机制情况;河湖长履职尽责,建立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管理机制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于11月4日前上报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报告及排查问题清单。

  (二)提供各地城市黑臭水体长治久清评估报告,2022年市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黑臭水体监测报告,县级城市建成区规划图,县级城市建成区水体清单,并为现场核查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三)对经专项行动排查发现新增和返黑返臭的城市黑臭水体,以及问题清单,将交由当地政府,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清单,并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四)即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开邮箱、信箱、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群众征集城市(含设区市、县级市)建成区内水体存在的水体发黑、有明显异味、水面存在垃圾、浮油等漂浮物的线索,并对线索进行核实。

  (五)请各地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各明确一名联络员,于2022年11月4日前将名单(联络员报名表见附件)报省生态环境厅。

  (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安排与专项行动无关的活动。


原文链接:http://sthj.ln.gov.cn/hjgl/swrfz/lyswrkz/202212/t20221229_472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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