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布2022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专项)
【案例一】
贵州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案【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5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更换注塑机液压油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大量废液压油遗撒在地面,液压油通过地面地沟流入厂房外电缆沟内,最终经雨水沟流入外环境。
【调查处理】
贵州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一是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
三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
部分加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小,企业管理人员对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不够重视,本案的查处,对督促、倒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引导和震慑作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表明了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二】
贵州省岑巩县久通冶金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7日至9月8日,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暗访组暗查贵州省岑巩县久通冶金有限公司并指出该公司存在系列环境问题。经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该公司反射炉熔炼废气烟囱总排放口铬、砷及其化合物浓度均超过排放限值的3倍以上;废水循环池旁蓄水塘总砷、废水循环池坡下监测井总锑及废水循环池坡下监测井旁水塘中总砷均超过排放限值的3倍以上。
【调查处理】
贵州省岑巩县久通冶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同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现法院已宣判:贵州省岑巩县久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当事人温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当事人戴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当事人温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涉案人员正按程序另案调查中。
经技术评估,该公司需要支付生态修复费用629.77万元,目前正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并已完成支付生态修复费用368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公安机关全程协助,为生态环境部门锁定证据给予了大力帮助,对生态环境部门现场勘察、防止证据灭失等方面的执法权限短板进行及时补位,特别是在该案件涉危险废物的溯源调查中,案件涉及6省11企业,公安机关的全面介入对案件的侦办、证据锁定提供了极大便利,仅用12天就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既彰显多部门联合共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也极大震慑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复杂过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侥幸心理,司法联动成效明显,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有效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
【案例三】
仁怀市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3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于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分两批将生产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共622公斤交由无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的第三方。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件启示】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明确规定,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仁怀市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含有多种有毒物质,随意倾倒、非法转运或非法处置,一但流入外环境,会污染水体和土壤,危害动植物生长和人类生存环境,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严”的主基调。
【案例四】
普安县惠民生水务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普安县惠民生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普安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发现该厂通过更换氨氮、总磷在线分析仪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提前配好的装有低浓度的达标溶液替代污水处理厂排水口采集水样的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该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调查处理】
普安县惠民生水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3万元。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
该案排污单位采取“挂瓶”手段,用低标液代替排污口实际水样,为典型的在线监控弄虚作假案件。通过对其进行罚款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手段多、处罚严的特色,对污水处理行业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五】
绥阳县鸿泰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开展线上巡查时,发现绥阳县鸿泰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营的绥阳县城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氮日均值连续多天超标。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阅出口在线设备运行台账和质控样比对记录均相符,在线设备正常,经取样检测,该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氮超标。
【调查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通过线上巡查、线下核查和现场突击检查相结合的“三查”方式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管,实现智能监管、问题溯源、高效查处,对排污单位实施“无死角”监督管控,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打击,确保重点污染源所排污染物达标排放。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ywgz/zfjd/202211/t20221117_77136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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