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十一:四平市某公司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8日,四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四平市某公司(为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COD、氨氮在线监测数据异常。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其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站房时,发现人为将COD、氨氮自动监测设施与取水管路断开,使总排口所取水样无法进入自动监测设备,并将COD和氨氮采样管插入分析仪机柜后侧矿泉水瓶中,使用分析仪测量水瓶中提前备好的稀释水样,而正常的采样管则被弯曲后卡在管路卡槽中,干扰正常采样、监测,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公安人员第一时间介入,依法对有关人员和水瓶进行指纹比对、现场取证、勘察检查等工作。经查,该公司因氨氮数值比总氮数值偏高,污水处理站班长孙某旭一年多时间内多次指使下属刘某、吴某强按上述操作方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三条的规定,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1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四平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取证,已刑事立案。
【启示意义】
精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充分利用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发现违法行为的源头,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更精准查找出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固定证据,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篡改、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十二: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废品收购站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群众通过12369举报开发区于家村一无名工厂污水直排庄稼地,为及时解决群众关切问题,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群众反映的“无名工厂”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废品收购站。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场区进行勘查,该收购站利用废编织袋加工生产塑料颗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一条水泥通道穿过车间东墙排入车间外场院内的四处未做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再利用4台水泵抽回到车间用于加工生产。4月27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废品收购站立案调查,并委托松原市前郭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池塘各项水质进行监测分析,认定该废品收购站存在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废品收购站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处14.536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有关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具体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违法行为的发生,常常是因为行为人对违法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正确认识或者是存在能逃避执法部门监管的侥幸心理,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多措并举,重拳出击,综合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多种方式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作出查封、停产决定,并精准认定责任人,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让企业及个人都能够认识到生态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与威慑作用,压实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牢固树立环境守法意识,为生态环境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十三:松原市宁江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7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来访举报,反映发现松原市宁江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外存放大量养殖废水。当日,执法人员对群众来访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松原市宁江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养殖废水通过软管排入合作社后侧(北侧)农田内一人工挖掘的土坑内,且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根据现场调查勘察结果,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于6月28日对松原市宁江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立案调查。经查,6月中旬,因降雨量大,导致该养殖专业合作社院内化粪池饱和溢出,雨水及废水无法及时收集,该合作社雇佣钩机,在其厂区后侧农田内挖掘一矩形土坑,并将院内雨水及养殖废水利用潜水泵,连接直径约15厘米软管排放至未做防渗措施土坑内暂存。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通过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松原市宁江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裁量基准,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处13.528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拆除暗管停止利用渗坑排放废水,在规定期限对渗坑内养殖废水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同时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有关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具体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在本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注重现场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违法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准备充足、法律适用准确,案件查办程序规范,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通过渗井、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污口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
案例十四:珲春市某塑料颗粒厂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案并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珲春市三家子乡中华村某塑料颗粒厂生产过程中,生产污水随意排放。接到举报线索后,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现场发现被举报单位珲春市某塑料颗粒厂,加工车间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西侧未做防渗沟渠内,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珲春市某塑料颗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珲春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厂停产整治一个月,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同时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0.5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该案是《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以来首例通过行政处罚结合“五类案件”的有奖举报案件。奖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能够激励长期饱受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检举揭发涉事企业,使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对企业也会起到威慑作用。
案例十五:某专业合作社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7日,经通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某养殖场从2014年3月开始育肥羊养殖。该养殖场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排污行为。5月18日,通榆县分局正式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因该养殖专业合作社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初次违反相关法律,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责令该养殖场按照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于5月30日下达《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养殖场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一是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水平。多与农业主管部门沟通请教,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指导帮扶企业采用更加科学规范的养殖污染治理模式,切实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养殖业污染环境,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企业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加大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提高守法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提升企业环保主体意识,在建立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长效机制的同时,要做到“有温度的执法”。
三是落实环保责任,形成联动机制。畜禽养殖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畜禽养殖污染。联合畜牧、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211/t20221103_8618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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