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云四号02批气象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你中心《关于审查〈风云四号02批气象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卫气发〔20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分别位于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腾冲市、陕西省西安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喀什地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技术系统、大型试验项目、配套设施和保障系统,其中在北京站、乌兰察布站、佳木斯站、广州站、腾冲站、喀什站6个站配置卫星天线。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控制电磁辐射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周围电磁辐射场强值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1996)限值要求。天线周围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加强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电磁辐射影响可控。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中心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气象局,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1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11/t20221116_1004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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