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20〕1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建设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积极支持、指导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属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试验等防疫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绿色通道”制度,可采取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可能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应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避让。
二、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环评审批服务
周密部署政务服务环保窗口工作,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通过快递邮寄环评批复文件等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身体健康。优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形式,鼓励采取录制项目现场影像、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确保评估质量的同时提高审查效率;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沟通,避免当面接触,便捷环评服务,减少疫情传播。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加强环评审批质量把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五个不批”的要求,对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以及不符合防护距离要求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审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单位承诺事项有效落实。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等可能影响疫情防控的情况,在抗击疫情中担当作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本次疫情解除后废止。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建设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积极支持、指导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属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试验等防疫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绿色通道”制度,可采取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可能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应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避让。
二、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环评审批服务
周密部署政务服务环保窗口工作,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通过快递邮寄环评批复文件等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身体健康。优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形式,鼓励采取录制项目现场影像、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确保评估质量的同时提高审查效率;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沟通,避免当面接触,便捷环评服务,减少疫情传播。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加强环评审批质量把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五个不批”的要求,对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以及不符合防护距离要求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审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单位承诺事项有效落实。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等可能影响疫情防控的情况,在抗击疫情中担当作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本次疫情解除后废止。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002/t20200220_198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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