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8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2018年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中的镍、钴、锡、锑、铝、镁、汞、钛8个常用有色金属(含原生和再生)冶炼工业企业,以及再生铜和再生铅锌冶炼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申领时限
截至2018年2月,国家已公布铜、铅锌、铝、汞、镍、锡、镁、锑、钛、钴10个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均为以原生矿为原料的冶炼工业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实施时限要求,2017年我省已完成铜、铅锌2个原生矿冶炼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一)以原生矿为原料的铝、汞、镍、锡、镁、锑、钛、钴8个冶炼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有色金属再生冶炼工业企业待国家公布对应适用规范后陆续开展申请与核发。纳入该范围的有色金属再生冶炼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各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应根据云环通〔2017〕218号《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向企业下达书面“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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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8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2018年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中的镍、钴、锡、锑、铝、镁、汞、钛8个常用有色金属(含原生和再生)冶炼工业企业,以及再生铜和再生铅锌冶炼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申领时限
截至2018年2月,国家已公布铜、铅锌、铝、汞、镍、锡、镁、锑、钛、钴10个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均为以原生矿为原料的冶炼工业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实施时限要求,2017年我省已完成铜、铅锌2个原生矿冶炼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一)以原生矿为原料的铝、汞、镍、锡、镁、锑、钛、钴8个冶炼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有色金属再生冶炼工业企业待国家公布对应适用规范后陆续开展申请与核发。纳入该范围的有色金属再生冶炼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各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应根据云环通〔2017〕218号《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向企业下达书面“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zwxx/zfwj/gsgg/201803/t20180305_177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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