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琼海加兴岭水电站工程(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琼海加兴岭水电站工程(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耀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琼海加兴岭水电站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琼海加兴岭水电站工程位于琼海市东太农场加兴岭东北面,万泉河支流大边河下游加兴岭峡谷河段处,为《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规划报告》中大边河规划八个梯级开发方案中的第七级水电站。2005年12月琼海加兴岭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复(琼土环资监字〔2005〕86号),装机容量4000kW。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工程装机容量、水库调节性能等发生改变。变更后工程仍为径流式水力发电站,工程蓄水位和生态下泄流量不变,电站由布置2台共4000kW水轮发电机组调整为2台3000kW水轮发电机组、1台1500kW生态机组,总装机容量7500kW,水库由季调节变更为不设调节功能。2010年5月,海南省水务厅以琼水建管〔2010〕170号文批复工程初步设计,装机容量为7500kW。工程于2010年5月开展前期“三通一平”工程施工,2013年3月正式动工建设,2015年12月完工,2016年6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发电,现报批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程为《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发布前已办理完成部分审批手续的项目,海南省水务厅《关于琼海加兴岭水电站相关情况说明的函》指出加兴岭水电站已于2016年建成投产,不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中的水利发电中的小水电站。工程为琼海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琼海市小水电清理整治“一站一策”实施方案》中的“提升类”项目,不属“限期退出”项目,工程建设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工程实施将改变河流生态环境状况,对水生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大边河河段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其中坝址上游库区执行湖库相应标准。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本工程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农用地监测点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筛选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1类标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三、项目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生态下泄流量及调度要求应纳入电站日常调度运行规程,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全年下泄生态流量不小于4.85m3/s,以满足河道生态环境用水需求。
(二)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你公司应加强工程环境影响范围内的鱼类典型性繁殖期及花鳗鲡洄游期的水生生态调查,纳入工程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适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禁止在库区投放饵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密眼网具捕捞幼鱼等行为。后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流域各梯级电站补建过鱼设施,应积极配合落实。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电站工作人员的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教育,加强生活、生产用火安全教育,严禁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禁止砍伐两岸天然林等。
(四)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和道路清扫,不外排。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
四、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地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充分保障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琼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琼海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jyxpj/202201/t20220107_3126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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