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常态化管理的函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自2018年1月1日全国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区各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工作部署,以选择符合启动情形的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为抓手,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并根据实践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办法,加强薄弱工作的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渐步入常态化、机制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要求,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各单位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实现常态化,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案件务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西《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程序予以启动,及时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等进行磋商(或诉讼),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实现“赔偿到位,修复有效”。通过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切实维护好我区“山清水秀生态美”的品牌优势。
二、工作内容
(一)启动情形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多渠道发现案件线索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可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案件线索:
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4.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5.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6.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7.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三、各单位负责办理以下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各部门按照广西《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启动(或督促和指导设区市相关部门启动)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启动(或督促和指导设区市相关部门启动)辖区内非法盗采矿产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在钟乳石、化石等具有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启动(或督促和指导设区市相关部门启动)造成城市园林绿化严重破坏事件,以及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启动(或督促和指导设区市相关部门启动)辖区因道路运输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五)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督促和指导设区市相关部门启动办理辖区内在河道、湖库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启动(或督促和指导设区市相关部门启动)造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七)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启动(或督促和指导设区市相关部门启动)辖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等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盗伐公益林、生态林、防护林等生态破坏事件,沿海红树林死亡事件,以及盗猎(伐)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既是生态环境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内容之一,也是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广西《实施方案》的要求,各负其责,不断推进此项工作步入日常化、深入化轨道。各单位对行政执法、执法巡查、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实施清单管理,对符合启动情形的案件务必按照广西《实施方案》的要求予以启动,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启动、早修复。
(二)加强沟通,有效衔接。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处室,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沟通联系,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提供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已启动办理的案件,在启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网址http://www.envbaosong.corn/login)将案件名称等基本信息予以填报,并根据案件的进程,不断完善系统填报中的相关信息。
(三)建立机制,形成合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季度组织各单位对全区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各部门加强交流和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附件: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分类及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表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分类及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表
序号 |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 | 责任单位 | 协助单位 |
1 | 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 生态环境部门 | 水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林业部门 |
2 | 其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 生态环境部门 | 有关部门 |
3 | 非法盗采矿产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4 | 在钟乳石、化石等具有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 生态环境部门 | |
5 |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严重破坏事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6 | 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7 | 因道路运输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8 | 在河道、湖库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 | 水利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9 | 造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10 | 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等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 林业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11 | 盗伐公益林、生态林、防护林等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 | / | |
12 | 沿海红树林死亡事件 | 生态环境部门 | |
13 | 盗猎(伐)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事件 | / |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qt/t83554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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