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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6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陈广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顺畅协调机制加快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审批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分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前期,涉及我厅职能的行政许可主要为废机动车回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以任何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为前置条件。

  二、废机动车回收建设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由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申请进入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批复,目前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指导,加快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感谢你们提供的宝贵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jyta/t92095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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