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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10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唐国强、韦震、韦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处罚监管主体的建议》(编号:2021109),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与自治区司法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第2021109号代表建议属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处罚权的内容,我厅高度重视,表示赞成和接受。

  广西作为农业生产大省,甘蔗叶、水稻秸秆等农作物秸秆产量大、分布广、种类多,秸秆焚烧导致我区区域环境空气污染和形成污染天的问题时有发生。根据近年来我厅调研的情况,我区各地因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职责边界不清问题被困扰多年,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或者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等情况,不利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秸秆焚烧多发生于乡镇、街道等城市偏远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基于属地进行管理,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对秸秆露天禁烧进行有效监控。

  二、你们提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秸秆露天禁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主体”的建议符合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均鼓励构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执法中心向乡镇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原则。代表们建议指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作为秸秆禁烧监管部门,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乡镇范围内对秸秆露天禁烧进行有效宣传,动员群众,从源头上可以减少秸秆禁烧案件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依据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该新增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适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特点及执法监管需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使基层组织在服务保障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四、在操作性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接秸秆露天禁烧的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以点带面,在乡镇分步推进“四所合一”改革,截至2018年底,全区共有1164个乡镇和街道完成“四所合一”机构的整合组建并挂牌运行,基本实现有机构、有班子、有队伍、有场所、有制度、有保障等“六个有”的要求,乡镇覆盖率达100%。通过改革,全区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共核定编制12686名,实有9848人,平均每个机构核定编制10.9名,实有8.5人,人员配备率为77.6%,全区乡镇机构“四所合一”的组织架构已搭建完毕,各项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以实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秸秆露天禁烧的行政处罚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因此,建议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逐级上报,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秸秆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主体,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感谢你们提供的宝贵建议。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何一平,0771-532376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jyta/t89988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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