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表格);
2.申请单位与接受利用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申请单位为固体废物贮存单位的,还应提交产废单位与贮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二、备案流程
依托“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实行网上备案。需要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的单位,在省固废平台申报预计年转移总量,实行“一年一报备”。具体如下:
1.【登陆平台】申请单位登陆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无账号的可注册账号),进入省固废平台(首次登陆需绑定),点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管理”进入“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出申报”界面。
2.【申报转移】申请单位在省固废平台在线填报固体废物转移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转出单位、接受利用单位、运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申请转移的固体废物名称、代码、数量等(系统将自动生成《福建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并上传相关合同(盖章扫描件);
③申请企业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④完成以上内容填报后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3.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备案信息,确认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
三、其他
国家出台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5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ywxx/gtfwhjgl/wxfwjyxkzspgg/202103/t20210310_5546446.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2024-12-25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化...2024-12-25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4-12-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2024-12-25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2024-12-25
- 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环...2024-12-25
- 关于同意徐大堡核电厂3...2024-12-25
- 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质量...2024-12-25
- 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评估...2024-12-25
-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2025-02-05
- 强化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2024-12-26
-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24-12-26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看...2024-12-26
-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4-12-26
- 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中心技...2024-12-26
- 自治区完成重点排放单位...2024-12-26
- 深入开展宪法入企,助力...2024-12-26
- 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环评文...2024-12-26
- 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024-12-18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四...2024-12-16
- 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024-11-08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2024-11-08
- 我市发布地方标准《紫外...2024-10-14
- 我市发布地方标准《生态...2024-10-14
- 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024-10-14
- 我市发布地方标准《碳排...2024-10-14
- 我市发布地方标准《建设...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