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永胜塑料加工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案例
【案件名称】
珲春市永胜塑料加工厂废水直排、责令停产、移送公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典型意义】
1、涉及“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2、该案进行了移交公安,体现了成熟的跨部门联动机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对该单位进行调查,发现加工厂车间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西侧未做防渗沟渠内,存在利用渗坑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停产整治决定书,因其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查处情况】
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3月23日,发现案件当天会同珲春市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了水质监测(珲环监水字﹝2021﹞第001号),监测报告显示:珲春市永胜塑料加工厂排放的水污染物PH值为8.98、悬浮物为128mg/L、动植物油类为0.09mg/L、化学需氧量为403mg/L、氨氮为4.314mg/L、总磷为0.820mg/L,其中,悬浮物超标排放。3月31日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4月6日当事人完成整改。于2021年4月12日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字〔2021〕HC001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案审会通过2021年4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4月26日进行了案件的移送,2021年6月16日,收到珲春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受案回执》,将被处罚人行政拘留5日处理。同时,我分局对该单位利用渗坑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该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目前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纳,现已结案。
【案件启示】
案例体现了地方的长效机制的应用并解决实际问题,包括:
1、两法衔接:相关机制、文件和成体系的做法在案件中保障提前介入、线索或案件移交顺利等。
2、执法监测支持/执法服装执法:监测站参与执法监测工作(局队站合一情况)。着执法服装办案(可提供照片)。
3、跨部门/部门内联动:案件体现出成熟的跨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在办案中分工职责明确,互相配合协助。以及与公安部门的衔接。增强了打击实效,依法移交,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绝不纵容姑息,加了的违法成本,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件联系人】
辛培富 珲春市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13944352889
二、案例要求:
本案涉及停产整治、处罚款和行政拘留移送公安。
【长效机制】
案例体现了地方的长效机制的应用并解决实际问题,包括:
1、两法衔接:相关机制、文件和成体系的做法在案件中保障提前介入、线索或案件移交顺利等。
2、执法监测支持/执法服装执法:监测站参与执法监测工作(局队站合一情况)。着执法服装办案(可提供照片)。
3、跨部门/部门内联动:案件体现出成熟的跨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在办案中分工职责明确,互相配合协助。
【经验做法】
案例体现了有效经验做法和新颖的办案思路,包括:
1、发现问题:对偏僻区域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打击了非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2、两法衔接:与公安法律适用理解等方面意见不同但是达成一致,在移送过程中公安提出了许多专业质疑,生态环境部门都用实证证明移送的证据确凿。
3、过程执法:通过对现场及生产原料的参数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证据线索,并做到立即下达停产整治,处罚和移送同时进行。
【办案思路】
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的办案思路较为清晰敏锐,做到判断准确,及时下达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能及时做到与公安协调联动,联合力量打击非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了对执法能力的的有效应用。
【影响力】
1. 案件社会影响大、引起地方党委政府关注并给予打击非法排污违法行为更多支持。
2. 案件中体现“送法入企”、对民众,特别是偏僻地区群众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相关的普及宣传和教育。
3. 有效宣传打击非法排污力度。
4. 通过案例可以体现较好的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影响力。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107/t20210723_8150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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