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辽宁炬信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努力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近期我厅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
(一)辽宁炬信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瓦房子锰矿分公司冶炼水渣填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王宏宾,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805035210000038)存在的主要问题:遗漏项目平面布置图,厂址经纬度坐标前后不一致,选址合理性依据不足,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相关要求;地下水环境预测与评价相关内容失实,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本项目实际不符,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可信,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缺失,不满足三级评价要求,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HJ19-2011)的相关要求;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2013)设置防护距离。
(二)辽宁炬信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朝阳双马塑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王宏宾,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805035210000038)存在的主要问题:遗漏颗粒物产污环节识别,水量平衡错误,遗漏冷却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量核算,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相关要求;遗漏土壤环境敏感目标耕地调查、土壤评价等级判定和评价范围、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的相关要求;遗漏地下水位监测数据,地下水质监测井个数未达到最低监测井位要求,遗漏水文地质调查数据、评价区水文地质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相关要求;遗漏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居民区环境保护目标,遗漏居民区噪声环境现状监测及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的相关要求。
(三)辽宁诺达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年开采48万吨水泥用大理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张恩浩,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5210350000003512210345)存在的主要问题: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错误,原有工程概况描述不全,缺少原有工程总平面布置、原有工程生态破坏及治理情况、原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以新带老措施等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相关要求;噪声环境影响预测模式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评价等级判定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HJ19-2011)的相关要求。
(四)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2万吨耐磨精密铸铁件及汽车配套精密铸钢件等机械配套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安玉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370350000003509370589)存在的主要问题:遗漏技改前项目生产能力及排污现状描述,遗漏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耕地调查,遗漏汽车配套精密铸钢件等机械配套产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相关要求。
(五)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民正男木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王亚芝,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51343505130462)存在的主要问题:遗漏地下水、土壤、地表水、声环境评价等级判定,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相关要求;土壤污染影响型评价等级判定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的相关要求。
(六)朝阳蓝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凌源市红日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6万吨硅石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程焓,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210352014211501000199)存在的主要问题:原有工程内容和生产规模前后表述不一致,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定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的相关要求;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判定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相关要求。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主持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处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立即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厅。
(三)有关建设单位应对抽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应对照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市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并抄报我厅。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受理审核和评审把关,落实环评审批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评审批工作水平。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考核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共同促进我省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环评工程师应引以为戒,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水平。
(三)各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对拟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提高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水平。
原文链接:http://sthj.ln.gov.cn/zxzz/202111/t20211105_4317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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