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久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59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9号
天津市久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00544543P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村南
法定代表人:孙连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切缝车间内2台切缝机正在生产,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由“UV光解+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污染防治设施的电源未开启,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紫外灯管全部不亮,但风机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久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增产编织袋500万套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津宝审批许可〔2018〕823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2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2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延期于2020年5月2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当天停电了,工作人员只开了风机,风机是30千瓦,灯管是很小的一部分,我们也有仪器测量,也没有测量出有污染物排放。我们不是故意不开启,我们以后一定更加的注意,对所有的操作工一定培训,现在已经进行了培训。
疫情期间,我们经营也比较困难,我们没有进行裁员,又新招聘了20名员工,疫情期间,我们积极捐款和纳税,我们对环保非常重视,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发生的,我们特别支持环保工作,不是故意违法。在目前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望对我们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2月24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21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5月2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6月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6月4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6月3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6/t20200615_37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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