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6〕3号
湘环罚字〔2016〕3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26000004008
组织机构代码:18644858-2
地址:平江县城关镇西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徐愿甫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平江县安定镇江东村擅自开工建设了金矿石开采项目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及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已于2016年11月22日接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6〕4号),我厅在七日内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收到你单位的书面听证申请,我厅视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zdly/jdzf/ajcc/201701/t20170119_4667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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