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环罚字〔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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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湘潭市湘乡市东郊花亭
法定代表人:王梅坤
2016年12月22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湘乡市环保局开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现场执法时,发现你公司改建的70万张/年牛皮加工及配套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已于2017年3月29日接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7]2号),我厅在七日内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收到你单位的书面听证申请,我厅视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zdly/jdzf/ajcc/201812/t20181213_5235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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