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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6〕2号

发布时间:2020-07-02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湘环罚字〔2016〕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1817558121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75581219-7

  地址: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建平

  我厅于2016年8月24日和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8月24日,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单位雨水排口总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限值0.99倍;9月13日,我厅监察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利用雨水排口以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测报告(湘环污报〔2016〕26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单位已于2016年10月10日接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6〕3号),我厅在七日内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收到你单位的书面听证申请,我厅视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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