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晋环环评函〔2018〕34号
各市、县环保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的重大意义
畜禽养殖业在我省农村经济转型中具有重要意义,促进畜禽养殖业科学、有序发展是我省当前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工作,对打好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大意义。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和促转型中的作用,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准入管理工作。
二、重点任务及工作要求
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评估机构和环评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从项目选址、粪污减量化、污染防治和环评信息公开等方面强化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选址布局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选址避开当地划定的禁养区,并与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新建规模养殖企业布局应按照我省《关于加强对新建规模养殖企业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新建养殖规模在当地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项目环评应结合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养殖场区内部布置,将可能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布置于养殖场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准确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二)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
加强粪污减量化控制措施。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化工艺,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鼓励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场区应采取雨污分离措施,防止雨水进入粪污收集系统。
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畜种、规模等特点,结合《山西省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 年)》目标,选择适合本区域、经济高效适用的粪污资源化处理利用模式。鼓励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场的适宜养殖规模,合理确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环评阶段应明确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体,严格落实利用渠道或途径,确保资源化利用有效实施。
(三)强化粪污治理措施
项目环评应强化对粪污的治理措施,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推进粪污资源的良性利用,应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粪污采取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按照本场条件选择适合的畜禽粪污处理工艺,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雨污分离设施以及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代为利用或者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粪污处理或利用设施。
项目环评应明确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畜禽粪污须处理并达到畜禽粪便还田、无害化处理等技术规范要求。涉及配套沼气工程的,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并制定相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畜禽养殖粪污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应明确过程控制措施,防止肥水进入外部水体。对无法采取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应明确处理措施及工艺,确保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明确的病死畜禽处理、处置方案,及时处理病死畜禽。针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恶臭影响采取可行、有效措施,确保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落实环评信息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禽规模养殖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报告书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和审批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建设项目环评信息。
三、明晰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投入生产运行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证排污,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行验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通过随机抽查项目环评报告等方式,掌握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及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排污许可申领、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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