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有力促进我省生猪生产恢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服务力度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充分对接沟通,帮助生猪养殖项目业主精准掌握、规范落实环境政策有关要求。充分利用部门网站、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等平台,公布生猪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备案适用条件、备案平台,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及要件、材料样式和模板、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信息。主动介入项目前期环节,针对性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指导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提供优质环境管理服务。
二、坚持分类管理,试点承诺制审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通知》有关要求,对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实行登记表网上备案制,并指导企业在线填报;对于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以及与其配套的新增或改扩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项目(区域集中粪污处理设施或区域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除外)环评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环评审批部门,相关要件及材料样式、模板等可参照《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相关配套制度(试行)》(晋环审批函〔2019〕15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做到即受理即办结,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告知承诺制试点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三、落实监督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对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要及时发现,并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登记备案无效,同时向社会公布。对承诺制审批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应及时进行审批信息公示,加强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告知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虚假承诺、未履行相关承诺、项目建设存在环境制约因素、项目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其他环保违法违规情形的,要依法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查处。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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