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今年以来,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反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采取强力措施整治大气污染反弹,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量替代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改善环境质量。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工作,控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省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发挥好基础支撑作用。
(二)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指导各市通过落实“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取得可替代总量指标,在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削减的约束性任务的同时,保障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和省“双招双引”十强产业中重点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本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对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了有关要求。
(二)指标来源。一是明确了总量平衡范围:即污染物总量采取新产能落地市区域内平衡。二是调整了总量替代指标核算的基准年份,规定了可替代总量指标的来源途径。三是列出了可替代总量指标的核算方法和参考依据。四是指出了不作为可替代总量指标的情形。
(三)审核程序。一是对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总量指标初审及审核要求。二是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情况作出相关管理规定。
(四)指标审核。一是对等量替代和2倍削减替代的情形作出规定。二是明确了替代削减方案应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三是鼓励企业不断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由此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本企业的新建项目。
(五)监督管理。一是要求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级建立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审核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明确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检查。三是推动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在线监控运行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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