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解读
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公众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参与监督举报积极性逐渐增高,且各项环境治理措施相继出台实施,本市生态环境状况日益改善。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有奖举报工作需进一步完善。一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更完善。新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对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举报线索,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二是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有奖举报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的线索,结合工作实际,将原有四档奖励增加为五档,并相应调整了奖励内容。三是适应新媒体发展需求。结合当前网络发展和应用形势,市民希望通过微信等途径更便捷地举报,为便于公众参与,增加了相应参与渠道。
二、修订内容
(一)增加有奖举报参与渠道
将“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局政务网站‘环保有奖举报’专栏(www.bjepb.gov.cn)在线提交举报信息,也可以通过邮寄或个人送达形式举报”调整为“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局政府网站(http://sthjj.beijing.gov.cn/)‘有奖举报’专栏或‘北京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在线提交举报信息,也可以通过邮寄或个人送达形式举报”。
(二)扩大奖励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了举报污染土壤违法行为等奖励条款。
(三)适当细化奖励标准
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依据发现难易程度,将原来50000元、5000元、3000元和200元的四档奖金,调整为5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和200元的五档。
(四)调整线索对应奖金档次
1.新增“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违法行为线索。
2.新增“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线索。
3.新增“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线索。
4.将“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原50000元档调整为10000元档。
5.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原50000元档调整为10000元档。
6.将“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酸液、废碱液、废漆渣、废农药等,下同)的(如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等)”违法行为线索,由原5000元档调整为2000元档。
7.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原3000元档调整为2000元档。
8.将“加油站、储油库和使用油罐车的单位,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如汽油加油枪无集气罩或集气罩破损等)”违法行为线索,由原3000元档调整为2000元档。
9.将“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如氟立昂、哈龙、四氯化碳等)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原3000元档调整为2000元档。
10.将“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或违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原3000元档调整为2000元档。
11.将“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原3000元档调整为2000元档。
12.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使用(如拆除、闲置等)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线索,修改为“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同时由原3000元档调整为2000元档。
13.将“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体的”违法行为线索,修改为“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的”,同时由原3000元档调整为2000元档。
14.将“举报其他严重的生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线索,修改为“举报特别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0万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员10人(含)以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金额为50000元”、“举报其他特别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且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涉案人员10人(不含)以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金额为10000元”和“举报其他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且100万元(不含)以下,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
15.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线索,修改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同时由原50000元档调整为10000元档。
16.将第九条第(六)项调整为第六条第(六)项,并修改为:定期梳理本局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实名举报线索,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且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涉案人员10人(不含)以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员20人(含)以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7.删除“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线索。
18.删除“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违法行为线索。
19.删除“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违法行为线索。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2024-12-25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化...2024-12-25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4-12-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2024-12-25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2024-12-25
- 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环...2024-12-25
- 关于同意徐大堡核电厂3...2024-12-25
- 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质量...2024-12-25
- 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评估...2024-12-25
-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2025-02-05
- 强化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2024-12-26
-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24-12-26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看...2024-12-26
-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4-12-26
- 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中心技...2024-12-26
- 自治区完成重点排放单位...2024-12-26
- 深入开展宪法入企,助力...2024-12-26
- 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环评文...2024-12-26
- 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024-12-18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四...2024-12-16
- 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024-11-08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2024-11-08
- 我市发布地方标准《紫外...2024-10-14
- 我市发布地方标准《生态...2024-10-14
- 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024-10-14
- 我市发布地方标准《碳排...2024-10-14
- 我市发布地方标准《建设...2024-10-14